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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金融:农村经济的血脉,下一步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 | 社会科学报

2018-02-26 赵海 社会科学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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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评

【编者按】日前,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发布,文件指出,实施乡村振兴战略,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。这是新世纪以来,党中央连续发布的第十五个指导“三农”工作的一号文件。中央一号文件提出,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,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,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,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,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。

原文:《回归本源,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》

作者: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研究室 赵海


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血脉,中央对农村金融的问题是高度重视的。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会单列一部分讲农村金融,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、财政部、银监会等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,地方政府也拿出了真金白银搞贴息和奖励。梳理这些政策,最主要的就是推出了一些农村金融的优惠政策,包括差别准备金、支农再贷款、税费减免、财政补贴等,并建立起了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,奖优罚劣,以提高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投入的积极性。



重视农村金融发展的结构性问题


下一步农村金融到底该怎么发展?我们可以对主要的措施做一个分析。首先,继续强化以考核总量为特征的农村金融改革。由于存在结构性问题,所以效果可能不佳,涉农贷款上去了,农业经营者贷款难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。其次,扩大抵押担保物范围。包括这两年国家推动的农地经营权和农房所有权“两权抵押”,以及大型农机、农业设施,甚至畜禽活体。三是资金互助、合作社信用合作。这些方式带有很强的互助性质,是未来的发展方向。但同时,这些方式对信用环境、监管手段的要求极高,存在信用风险和合规风险。因此,必须有专业监管部门的介入和专门的监管条例,否则这种方式很容易滋生蔓延为非法融资和卷款跑路。我认为,搞资金互助是一个方向性的、渐进的、长期的发展过程,目前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都不具备铺开的条件。

 


此外,关于农村互联网金融。互联网金融是一个风口行业,这是一个新兴领域,也带有方向性。但受制于平台公司道德风险、经营管理能力和部门监管能力等因素,互联网金融也是风险高发、频发的领域,是需要慎重稳妥发展的领域。通过完善信用评价体系,为农业经营者提供信用贷款,是最为便捷的一种方式。同样,由于农村征信系统建设滞后、农村信用环境不佳等因素,金融机构不敢贸然提供大额资金,往往是小额贷款,而且面临风险敞口。

 


现阶段切实可行的方法就是发挥政府的作用,在农业经营者、银行、政府三者之间找到结合点。农业经营者想贷款,银行也想贷但怕风险,如政府补偿一部分风险,这样很可能就把贷款这件事促成了。这样做的依据是,首先,十八届三中全会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,但同时也讲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,这是政策依据。其次,农业是弱质产业,农村金融带有准公共物品特征,加大财政资金对农村金融的支持,符合公共财政理论的要求,这是理论依据。最后,一些地方推进政银企合作,在农村金融上取得了积极的成效,这是实践依据。因此,无论从政策层面,还是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,让政府积极介入农村金融都是可以站住脚的。


如何解决农村金融的难题


设立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。这个工作当前在省一级普遍都做了,国家也成立了担保联盟,但市县一级还很不够,根还没有扎下去。市县一级的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要加快设立,形成担保体系,增强担保能力和作用。国家对农业政策性担保也有明确要求,中办下发的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文件中,提出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%。搞银政担、银政保合作。这跟政策性担保公司有关联,是进一步的深化。比如安徽推出了“4321”新型银政担合作模式,原担保机构、省级再担保机构、银行、地方政府按照4:3:2:1的比例共担风险。引入贷款保证保险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,政府对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。总的来讲,政、银、担、保、企等主体都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,商量一个都能接受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办贷管贷机制。

 


建立信用保证基金。政府拿出一笔钱,贷款主体也拿出一些,比如说贷款额度的十分之一,一块归集起来建立保证基金,银行按十倍左右的额度对企业贷款。当出现不良贷款的时候,就从这个基金池子里化解。在这种模式下,政府可以在选择承贷主体、贷后监管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,这样的话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。政府购买服务。前不久,财政部下发了50号文和87号文,对以购买服务方式搞政府违规举债进行规范。但应该看到,财政部规范的主要是针对货物和工程类举债,而对农业服务类项目则不在禁止之列。因此,各地可以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,政府与社会化服务公司签订购买服务协议,纳入财政预算,再由银行为社会化服务公司提供资金支持,从而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统防统治、农机作业、统一供种、农业废弃物处理、土地流转等各类社会化服务。从根本上来讲,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起到了为农业服务公司增信的作用。

 


在研究农村金融问题时,经常遇到的一个观点是,由于金融服务不到位,影响了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型主体培育。对这种观点,我认为只讲对了一半,农村金融服务滞后的确会影响产业的发展。但也应该看到,正是农业的风险太大,才使得金融望而却步。金融当然应该加强对农业的支持,但农业的发展环境同样重要,甚至更为重要。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政府是非常有力量的,解决农村金融的难题,政府也要积极发挥作用,主动分担一部分风险,主动供给掌握的信息,多方合作撬动金融资本、促进农业发展。我们迫切希望见到农业发展环境改善并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,那时农村金融就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。


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596期第1版,转载请注明出处,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,不代表本报立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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